浙江省文明單位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文明單位創建活動,促進文明單位創建和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明單位是堅持科學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成績突出,示范作用明顯,社會廣泛認可的先進單位,是由省、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三條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是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進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載體,是單位加強自身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提升社會形象的有效途徑,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基礎工程。
第四條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根本,突出“服務人民、奉獻社會”宗旨,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加強先進文化建設,提高員工隊伍素質,提高單位管理水平,為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深入實施,加快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文明委及其辦公室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文明單位創建應納入各地各部門總體工作部署,作為考核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文明單位必須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建有中國共產黨或中國工會基層組織的各類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七條文明單位應達到以下基本標準:
(一)班子正氣,領導垂范。領導班子認真學習貫徹實踐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高度重視精神文明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的重要參與作用。領導干部團結協作,開拓創新,弘揚正氣,勤政廉政,作風民主,以身作則,在群眾中威信高。
(二)業務領先,實績顯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進取,誠實守信,科學管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穩步提高,主要業務指標處于同行業領先水平。黨政機關和執法部門廉潔高效、辦事公道、依法行政、執政為民,重大決策民主公開,群眾滿意率高。生產經營單位合法生產,誠信經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社會貢獻度大。窗口服務單位履行服務承諾,遵守行業規范,服務周到細致、優質高效,示范作用強。文、教、衛、體和科研等單位恪守職業規范,成果優異,效益顯著,社會聲譽好。
(三)教育深入,風尚良好。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大力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創業創新為核心的浙江精神,引導廣大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深入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規范》,認真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扎實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積極組織干部職工參與各類道德實踐活動,倡導和形成科學、健康、文明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社會道德風尚建設中起到示范作用。
(四)文體活躍,內涵豐富。注重加強企業文化或機關、事業單位的文化建設,形成單位的核心精神。積極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活動,重視對黨員和干部職工進行政治理論、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培訓,組織開展讀書學習、勞動競賽、崗位練兵、技能培訓等活動,單位學習氛圍濃厚,干部職工科學文化素質不斷提高。單位文化設施完備齊全,群眾性文體活動經常開展,文化生活內涵豐富,員工精神風貌積極向上。
(五)管理規范,環境和諧。單位內部管理科學民主、規范有序,各類規章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實。工會、職代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員工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重視環境保護,單位內外環境潔化、美化、亮化,環境質量和環境污染控制指標達到國家環保標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和刑事案件,無重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無“黃、賭、毒”和邪教活動。認真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工作達標。
(六)創建扎實,貢獻突出。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目標明確,計劃周全,措施具體,制度健全,責任落實。積極組織開展文明窗口、站所、車間(科室)、班組、崗位或員工等創建活動,創建工作基礎扎實、特色鮮明,群眾參與率高。牢固樹立奉獻意識,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主動參與文明城市等創建活動,參與城鄉結對共建、軍(警)民共建、擁軍優屬等各項文明共建活動,支持各項公益事業,開展扶弱幫困、送溫暖等志愿服務活動,社會貢獻突出,群眾廣泛認可。
第三章 創建和評選
第八條創建文明單位,重在加強領導,堅持齊抓共管,著力形成創建工作合力;重在結合實際,創新工作載體和方法,著力形成創建活動特色;重在貼近基層,吸引群眾廣泛參與,著力形成全員參與的格局;重在常抓不懈,突出創建過程,著力形成完善的長效制度,促進創建活動深入持久開展。
第九條文明單位由下而上分為:縣(市、區)文明單位、市文明單位、省文明單位、全國文明單位。
第十條各級文明委負責本級文明單位評選的組織和實施。省文明單位每兩年評選一次,由省文明委根據創建情況,下達評選名額。市、縣(市、區)文明單位原則上也應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十一條文明單位的評選堅持逐級晉升原則。
(一)縣(市、區)文明單位,由申報單位在自查自評基礎上提出申報,經所在縣(市、區)文明委考核審議、媒體公示后,報請縣(市、區)黨委、政府批準、命名。
(二)市文明單位從縣(市、區)文明單位中產生,由申報單位在自查自評基礎上提出申報,經所在縣(市、區)文明委推薦、市文明委考核審議、市級主要媒體公示后,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命名。
較大的省部屬單位,經所在縣(市、區)文明委同意,可直接申報市文明單位。
(三)省文明單位從市文明單位中產生,由申報單位在自查自評基礎上提出申報,經所在縣(市、區)、市文明委逐級推薦并征求其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省文明委考核審議,省級主要媒體公示后,報請省委、省政府批準、命名。駐浙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的直屬單位申報省文明單位,由其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推薦,并征求其所在縣(市、區)、市文明委意見;也可由其所在縣(市、區)、市文明委逐級推薦,并征求其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意見。
精神文明建設成績顯著、參加重大活動、承擔重要任務、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單位,經省文明委同意,可直接申報省文明單位。
(四)全國文明單位的推薦,按照中央文明委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省、市、縣(市、區)文明單位,分別由同級黨委、政府命名表彰,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十三條對文明單位的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獎勵辦法;各文明單位主管部門和文明單位可根據實際,自行確定獎勵辦法。
第四章 復評和管理
第十四條文明單位實行復評制。省文明單位每兩年復評一次,經復評未被確認為省文明單位的,省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即取消。市、縣(市、區)文明單位原則上也應每兩年復評一次。
第十五條文明單位的復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各級文明委負責本級文明單位復評的組織和實施。省文明單位只列入省文明單位的復評,不列入市、縣(市、區)文明單位的復評;市文明單位只列入市文明單位的復評,不列入縣(市、區)文明單位的復評。
第十七條文明單位實行分級管理。省文明單位由省文明委及其辦公室主管,市、縣(市、區)文明委及其辦公室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協助管理。
第十八條文明單位實行動態管理。文明委及其辦公室對文明單位實行創建工作年報制度和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加強日常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十九條文明單位出現創建意識淡化、創建工作滑坡或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況,導致社會認可度下降的,依據文明單位基本標準,文明委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乃至撤銷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處分。
第二十條文明委對文明單位的處分采取一事一處分的辦法。對存在問題并已經上級文明委處分的文明單位,下級文明委不再因同一問題對其進行處分;情況特別嚴重的,經上級文明委同意后可作進一步處分。
第二十一條文明單位如變更單位名稱、變動隸屬關系,應及時向各級文明委備案。原單位重組、撤銷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自然取消。原單位合并的,如原榮譽稱號同級的,新單位經審核確認后可繼承榮譽稱號;如原榮譽稱號不同級的,文明委對新單位審核后視情況給予就高或就低繼承榮譽稱號的處理。原單位分立的,文明委對新單位審核后視情況給予繼承榮譽稱號、降級或撤銷榮譽稱號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撤銷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不得懸掛獎牌。被撤銷省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不得參加下一屆省文明單位的評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文明委負責組織實施和修訂,各市、縣(市、區)文明委和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00年印發的《浙江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