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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豐收貸記卡標準個人卡領用合約(2015版)

    來源: 發布時間:2015/8/20 8:36:00 ?點擊:

    在閱讀、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豐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基礎上,豐收貸記卡標準個人卡主卡及副卡申請人/持卡人(以下簡稱客戶)與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含農信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下同)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就領用豐收貸記卡標準個人卡的相關事宜達成共識,并簽訂合約如下:

    第一條 申領

    1.豐收貸記卡標準個人卡(以下簡稱貸記卡)是指使用標準人民幣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的一組產品,包括使用銀聯品牌的非聯名(認同)卡或各種聯名(認同)及主題卡。主卡申請人可分別申請非聯名(認同)卡或各種聯名(認同)及主題卡,副卡申請人可對應申請主卡相應的卡,且只能對應申請不超過叁張副卡。賬戶的信用額度是下掛所有貸記卡的共用額度,如下掛多張貸記卡則以其中最高的一個信用額度為賬戶的信用額度。

    貸記卡是發卡機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給予客戶一定的信用額度,客戶可在信用額度內先使用后還款,并可循環使用其信用額度,以人民幣結算的信用支付工具。貸記卡具有消費、存取現金、轉賬結算、分期付款等功能。

    2.客戶保證其向發卡機構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和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發卡機構向任何有關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其他信用征集機構或個人)調查、核實有關其財產、資信等情況,并留存相關資料??蛻敉獠⑹跈喟l卡機構:(1)對其個人資料進行收集、處理、傳遞及應用;(2)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其他合法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報送其個人信用信息;(3)將其個人資料和資信狀況披露給經發卡機構認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發卡機構的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發卡機構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聯名合作方、為客戶提供相關貸記卡服務或權益的合作機構及相關資信機構;(4)將其個人資料根據法律、法規、國內外銀行卡組織規章或監管部門規定向有關機構披露、報送??蛻魧τ谏鲜鍪跈嗫赡墚a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對客戶個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響、被發卡機構或其認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務的目的用于其他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等)已充分知曉并自愿接受。發卡機構承諾對客戶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包括申請表等)將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對發卡機構提供的客戶個人資料和資信狀況承擔保密義務。

    3.發卡機構有權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同意客戶的領卡申請并確定其賬戶信用額度。

    4.無論發卡機構是否批準客戶的領卡申請,相關申請資料均不退回給客戶而由發卡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妥善處理。

    5.主卡申請人/持卡人可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申請副卡,有義務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約相關規定。主卡持卡人可規定副卡使用的限額、隨時申請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使用。副卡所有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均記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主卡及副卡項下發生的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與主卡持卡人對主卡及副卡項下發生的債務互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只對其所持副卡發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客戶同意開通貸記卡ATM自助轉賬業務,默認每卡每日累計轉賬限額為5000元人民幣。

    第二條 使用

    1.客戶領取貸記卡后,應立即在貸記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書寫習慣、體例相同的本人簽名,并在使用貸記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客戶負責。發卡機構另通過指定的途徑向客戶提供貸記卡交易密碼(以下簡稱密碼)。

    2.客戶收到貸記卡后應及時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額度并正常用卡。貸記卡激活后,客戶應支付年費,此后每年年費按對年對月的方式由發卡機構在客戶貸記卡賬戶中收取。客戶支取現金或轉賬使用信用額度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貸記卡的透支取現額度。

    3.貸記卡在境內外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特約商戶消費時,持卡人須按特約商戶的要求輸入密碼或無須輸入密碼,并在簽購單上簽署與卡片背面簽名欄內相同的簽名;可在境內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ATM上或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所屬網點及聯網的他行網點憑密碼提取人民幣現金,在境外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ATM上憑密碼提取當地幣種現鈔;可在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所屬網點及聯網的他行網點存入人民幣現金;可在發卡機構指定的網點和自助渠道憑密碼轉賬結算。客戶在境外通過銀聯網絡使用貸記卡進行的交易以人民幣進行結算,由此所產生的其他貨幣與人民幣的清算匯率依照中國銀聯的規定辦理,客戶同意承擔因上述情形可能產生的所有匯兌風險、損失和費用。

    4.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客戶應承擔因密碼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風險損失;基于客戶簽名形成的交易憑證和/或憑貸記卡磁條、芯片、卡號或密碼等電子數據而辦理的各項交易所產生的信息記錄之一或全部均屬于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客戶遺忘密碼,可按發卡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密碼重置。客戶應在安全的技術保障的互聯網上和安全商戶環境中使用貸記卡,并且妥善保管貸記卡卡號、身份證號、貸記卡有效期、驗證碼等相關信息,否則客戶須對相關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5.客戶因使用貸記卡而發生的交易款項、利息和費用等,由發卡機構在客戶賬戶內直接以人民幣記賬??蛻舫袚钢Э铐椀倪€款責任,并在對賬單所規定的到期還款日或之前還款。

    6.客戶與特約商戶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糾紛應自行解決,發卡機構不負任何責任,客戶不得以此拒償因使用貸記卡交易所產生的債務,客戶也不得以退還使用貸記卡交易取得的貨物等方式向發卡機構索取退款。

    7.發卡機構有權根據客戶資信狀況、貸記卡的使用狀況調增其信用額度,發卡機構將以對賬單、短信或其他合適的方式通知客戶??蛻魺o論收到通知與否均須清償已經發生的交易款項、利息及費用。如客戶不愿調增其信用額度,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發卡機構提出。發卡機構可以對超過6個月未發生交易的貸記卡調減信用額度并提前3個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合適的方式告知客戶。

    8.客戶若發生貸記卡遺失、被竊、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應立即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銀行渠道或到發卡機構營業網點辦理掛失,掛失手續辦妥后掛失生效,掛失生效時間以發卡機構系統記錄的時間為準。自掛失生效后發生的非持卡人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仍應由持卡人承擔: 國家有權機關依法扣劃卡內資金;持卡人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發卡機構調查情況遭持卡人拒絕;遺失或被竊貸記卡無持卡人簽名。掛失生效前貸記卡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發卡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但發卡機構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或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掛失生效后需按規定支付掛失手續費,并可按照規定辦理補換卡手續。

    9.貸記卡損壞時,客戶可向發卡機構要求辦理補換卡手續并按規定支付補換卡手續費。

    10、若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戶出租或轉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套現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被發卡機構認為有洗錢或套現等違反法律法規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現身份證件被盜用、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資信狀況惡化、有非正常用卡行為或其他風險信息時。發卡機構有權不經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項或多項:(1)對客戶進行警告;(2)調減客戶的信用額度;(3)中止客戶使用貸記卡;(4)自行收回或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沒收貸記卡;(5)將客戶貸記卡列入止付名單。在以上情況下,客戶應繼續承擔償還全部欠款的義務,且全部未償債務均視為到期并須一次性清償。發卡機構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權決定是否通知客戶。

    第三條 對賬

    1.發卡機構依照客戶提供的地址或約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戶提供對賬單,但當月沒有任何交易并且賬戶沒有欠款或發卡機構已通過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記錄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不得以未收到對賬單或其他雙方約定的通知為由拒絕還款。

    2.客戶有權向發卡機構索取對賬單,自索取日起前12個月內的賬單免費,索取其他時期的對賬單需按規定支付補制對賬單手續費。客戶在最近的賬單日后15個自然日內仍未收到對賬單時,應向發卡機構主動查詢或索取對賬單,否則視同客戶已收到對賬單且已知悉本期賬單詳情。若客戶對于對賬單中的交易有異議,應在到期還款日前向發卡機構提出查證要求,否則視同客戶認可全部交易,但客戶有證據證明其沒有從事交易或者不應當對交易負責的除外。在查證結果確認前,客戶應及時還款,如不及時還款,可能對客戶信用記錄產生影響。如經查證認定相關交易應屬有效的貸記卡交易,客戶應承擔調閱簽購單手續費及查證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鑒定及其他額外費用、該交易款項及相關利息和費用。在發卡機構協助查核時,客戶應提供與爭端交易相關的文件,因客戶在規定時限內沒有提供相關文件而導致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四條 計息及還款

    1.客戶除現金及轉賬外的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對賬單通知的到期還款日(含)止為免息還款期。到期還款日為賬單日后第25日,客戶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對賬單所列的全部應還款額的,則無需支付除現金及轉賬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2.客戶可按照發卡機構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最低還款額為發卡機構規定的客戶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最低還款額=(本期賬單余額-本期未還利息-本期未還費用-本期分期分攤未還金額-上期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10%+本期未還利息+本期未還費用+本期分期分攤未還金額+上期最低 還款額未還部分。

    3.客戶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全額還款的(上期應還款額未清償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

    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的,已償還部分按透支利率計收自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的利息,未償還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銀行記賬日持續計息。

    如還款后上期應還款額未清償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則剩余未清償金額中屬于現金及轉賬交易的按透支利率自銀行記賬日持續計息,除現金及轉賬外的交易的未償還部分免息。

    4.客戶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除應支付透支利息之外,還應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按收費表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滯納金。

    5.持卡人賬戶結計的費用永久免息。

    6.客戶支取現金或轉賬使用信用額度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發卡機構將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收透支款項的利息至該筆款項獲得清償時止。

    7.貸記卡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息的結息日為賬單日,在次日起息,按月計收復利。復利計收對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

    8.對于貸記卡內的存款,發卡機構不計付利息。

    9.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還款,按照已出賬單、未出賬單的順序償還;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應收利息、各項費用、分期分攤資金、透支取現及轉賬款、透支消費款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攤資金、透支取現及轉賬款、透支消費款、各項費用、應收利息的順序進行沖還。

    10.若客戶選擇以其名下在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包括豐收借記卡或存折)自動轉賬還款,則客戶授權發卡機構在到期還款日日終后從該個人結算賬戶中扣款償還貸記卡該期對賬單的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由客戶在申請開通本功能時選定)。如該個人結算賬戶可用余額不足,則將余額全部扣減用于還款。客戶應確保在還款賬戶中有足額資金用于清償貸記卡欠款,如由于還款賬戶存款不足而導致自動扣款失敗、未足額還款而產生的相關利息、費用等由客戶承擔。

    第五條 欠款催收及抵欠

    1.發卡機構有權通過電話、信函、手機短信、電子郵件、面訪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戶本人及擔保人直接催繳欠款,向客戶提供給發卡機構的聯系人、近親屬及工作單位等要求代為轉告催繳欠款事宜。在此情況下,發卡機構有權將必要的客戶身份信息及欠款賬戶信息提供給擔保人、聯系人、親友、工作單位及其他代償意愿人。發卡機構在實現債權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均由客戶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委托費、律師費等。

    2.客戶授權發卡機構可直接從客戶開立在發卡機構的賬戶中扣劃資金以清償其貸記卡欠款,發卡機構在扣劃前無須另行通知客戶。如前述賬戶幣種與欠款的貸記卡賬戶結算幣種不一致,以通過人民幣套算的間接匯率折算。

    第六條 有效期

    1.貸記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具體以貸記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為準,逾期自動失效,但客戶使用貸記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因貸記卡到期失效而消滅或改變。

    2.客戶有權辦理貸記卡銷戶手續以終止用卡,此時客戶應一次性償還其貸記卡所有賬款。同時客戶仍須承擔該卡在銷戶前后所發生的其應承擔的未清償債務及各種損失。

    3.客戶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書面或電話通知發卡機構要求終止使用此卡,發卡機構視同客戶同意到期更換新卡。發卡機構有權決定是否為客戶更換新卡。章程、本合約及其他業務規定對已過期的貸記卡繼續有效,發卡機構繼續保留對已過期貸記卡的管理權、追索權等權利。如因發卡機構與合作單位、信用卡組織或公司合作終止等原因導致無法補換卡的,發卡機構可發放其他同信用等級卡片??蛻舨谎a換新卡的,仍須清償該卡所欠債務。

    第七條 電子現金業務

    1.發卡機構發行的部分帶有IC芯片的貸記卡產品除支持貸記卡賬戶外,還支持電子現金賬戶及其交易。

    2.電子現金賬戶是指本行設置于IC芯片中,用于進行小額、快速支付的人民幣單幣種電子賬戶。

    3.電子現金賬戶交易是指通過使用設置于IC芯片中的電子現金賬戶進行的小額支付以及其他發卡機構認可的交易類型。

    4.電子現金賬戶僅能用于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發卡機構允許的合法及正當交易。

    5.電子現金賬戶除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另有約定外,僅支持人民幣單幣種交易。

    6.電子現金賬戶可用于接觸式和/或非接觸式消費,并根據發卡機構發行具體的不同貸記卡產品具備小額快速支付、查詢、圈存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7.電子現金賬戶記名、不掛失、不計息,且不具備透支、轉賬和取現功能。持卡人使用貸記卡賬戶向電子現金賬戶圈存視為貸記卡消費交易。持卡人在銷戶、銷卡和換卡時,若將舊卡交還發卡機構,可領回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若無法提供舊卡,電子現金賬戶內資金不能領回。

    8.貸記卡所帶電子現金賬戶余額上限為1000元。發卡機構有權對電子現金賬戶余額上限進行調整。

    9.電子現金賬戶交易無需交易密碼即可支付。所有電子現金賬戶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應承擔因電子現金賬戶交易而產生的責任。

    10.除使用貸記卡賬戶向電子現金賬戶圈存交易外,電子現金賬戶的交易均不列入對賬單,發卡機構不提供電子現金賬戶的對賬服務。

    11.關于電子現金賬戶相關事宜優先適用本章節約定;本章節未予約定的事項,適用本合約其他約定。

    第八條 其他

    1.客戶提供的個人資信資料及客戶在申請表中所填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訊地址、手機號碼、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資料)如有變更或失效的,應立即聯系發卡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因客戶提供資料失實、不詳盡或資料更新不及時導致的后果及損失由客戶承擔。

    2.客戶同意將發卡機構與客戶的通話(通過客戶熱線或其他方式)進行錄音,并且客戶同意將上述電話錄音用于發卡機構認為合適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將其在針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訴訟及仲裁中用作證據。

    3.發卡機構向貸記卡主卡客戶發出有關通知,視同已同時通知副卡客戶。主卡客戶有義務將發卡機構通知知會其副卡客戶。

    4.客戶同意發卡機構贈與其交易累計積分或免費提供其他優惠。發卡機構作為贈與人有權變更積分規則、優惠種類及內容或清除積分、終止有關優惠等,而無須事先征得客戶同意。發生變更時,發卡機構可通過公告等方式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發卡機構履行告知義務后變更發生法律效力。

    5.因供電、通訊故障等發卡機構不可預知或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發卡機構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因此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

    6.無論因何原因,如果貸記卡不被任何商家、銀行、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認,客戶在任何情況下不會要求發卡機構對此負任何責任。

    7.發卡機構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及投訴電話4008896596。發卡機構公告方式:浙江農信互聯網網站(www.zj96596.com)或發卡機構網站、營業網點等。

    第九條 本合約效力及爭議解決

    1.本合約自發卡機構批準客戶辦卡申請之日起生效,至發卡機構正式為客戶辦理銷戶的次日終止。

    2.貸記卡申請表、章程和收費表是本合約的組成部分。本合約構成對章程的解釋和補充,章程修改導致本合約與章程發生沖突時應以章程為準。

    3.本合約由發卡機構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或發卡機構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等需要,發卡機構有權對本合約做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對利率、年費、手續費、免息還款等的調整。發卡機構將提前至少45日,通過網站、網點公告等方式對修改的內容進行公布,客戶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約,可按照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客戶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同意合約的變更。修改后的條款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4.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有關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未盡事宜依據發卡機構業務規定、用卡指南及金融慣例辦理。客戶在使用聯名(認同)貸記卡或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電子銀行、分期付款等業務時,還需遵守該類卡或該類服務相關規定。

    5.有關本合約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由發卡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聲明

    1.客戶已詳盡閱讀并完全知曉和承諾遵守章程和本合約,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發卡機構責任的條款。

    2.發卡機構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客戶注意關于發卡機構責任免除或限制的條款,并已經按照客戶的要求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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